当前位置:

湖南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玉先 杨杨 编辑:刘娜 2018-05-03 16:03:04
时刻新闻
—分享—

  

  5月3日,2018年湖南省总河长会议暨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会议在益阳举行。

  红网时刻5月3日讯(记者 刘玉先 摄影 杨杨)5月3日,2018年湖南省总河长会议暨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会议在益阳举行。会议公布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洞庭湖为重点,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

  《意见》明确全省湖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加强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2018年6月底前制定湖泊名录 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意见》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各级河长办负责制定本级湖泊名录,摸清辖区内湖泊底数,掌握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在2018年7月底前,按湖泊名录和跨行政区域情况逐级明确湖长,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

  在2018年8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在2018年底前,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

  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湖泊周边城乡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基本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禁捕,洞庭湖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0.1mg/L),其它湖泊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调蓄能力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 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意见》充分结合全省已开展的河长制工作,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地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意见》从严格水域空间管控、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六个方面明确了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并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公众参与、加强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其中,控制开发利用方面明确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涉湖的开发利用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严格执行涉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严格管控湖区采砂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全面禁止自然保护区第水域采砂。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砂石码头、堆场,合理设置规范化砂场。

  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意见》明确,跨省、市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的湖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乡的湖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村的湖泊由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由副省长隋忠诚担任东洞庭湖、南洞庭湖及黄盖湖湖长,副省长陈文浩担任西洞庭湖湖长。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河长办组织、业务部门分担、各方紧密配合的湖长制工作机制,系统解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建立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将湖长制考核与河长制考核工作一并推进,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等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玉先 杨杨

编辑:刘娜

本文为水利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huili.rednet.cn/c/2018/05/03/726508.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水利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