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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依法治水 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袁思蕾 王琳 编辑:袁思蕾 2015-11-12 1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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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1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袁思蕾 通讯员 王琳)记者近日从湖南省水利厅安监处获悉,未来湖南将对水利工程维护、水资源管理、河流管理、水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全面研究、规划,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
  
  湖南省水利地方立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目前实行的地方水法规已有8部。这些地方水法规在推进湖南省依法治水、深化水利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在改革开放恢复法制建设的初期,湖南省即出台了《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这是湖南出台的最早地方法规之一。为了适应湖区水情社情的变化,条例于1995年、2009年两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湖区水利建设管理、水资源利用保护、防洪安全、水生态水资源安全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为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的水利建设提供着重要保障。
  
  2009年,湖南省人大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湘江治理问题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历时四年,于2012年9月出台了操作性、实用性、前瞻性都很强的《湘江保护条例》。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理念,同时也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治理湘江的热切期盼,为加强湘江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方面,针对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且又面临“有人用、无人建、无人管”的严重问题,湖南省人大将《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列为2010年重点立法案,做到了当年立案、当年出台、当年实施。为确保粮食安全,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条例也是全国这方面首创的地方法规,目前水利部在起草国家《农田水利条例》时将其作为范例。和这部条例一样,湖南省还先后制定《水文条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均为全国率先出台的地方法规,充分彰显湖南水利立法的首创精神。
  
  除此之外,湖南省人大还先后制定《防洪法》、《水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和细化,既突出了立法的湖南地方特色,又增加了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治水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实施现有水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和湖南省水利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备,水利执法范围很广、内容很多,执法内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今后,湖南省各级水利行政执法部门会坚守法定办事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好水事秩序,保障全省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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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思蕾 王琳

编辑:袁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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