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全面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 湘潭市总河长再发令
2023-06-27 17:14:15 字号:

全面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 湘潭市总河长再发令

湘潭市总河长令

〔2023〕第2号

关于全面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

各县市区、园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和谐共生,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办河湖〔2020〕35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全市河湖开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以造福人民、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总河长对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各级河长对所管辖的河流(段)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河长办加强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管理考核。

二、明确整治要求

(一)整治时限

1.2023年7月3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全面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行为,逐河逐库建立问题清单。

2.2023年12月31日前为集中整治阶段,针对摸排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二)整治范围

市域内大江大河、中小河流、农村河湖等水域,实现河、湖、库全覆盖,排查问题不留死角。

(三)整治内容

1.“乱占”:对围垦河湖、侵占水域洲滩等“乱占”行为,按照“谁占用、谁恢复”原则,依法治理恢复到位。

2.“乱采”:对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行为,强化联合执法打击,严管严控采砂、运砂船舶及相关车辆。

3.“乱堆”: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等“乱堆”行为,依法治理恢复到位。

4.“乱建”:对在河湖水域岸线范围内非法建设及壅水、严重阻水等“乱建”行为,按照“谁建设、谁拆除”的原则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按照水利部规定,要对1988年6月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稳妥处置;对1988年6月至2018年底的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增量问题重点处置,实行“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建(构)筑物要制定退出方案,全面有序清除。

三、严格问题整改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细化整治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要强化日常巡查督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要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要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监管能力。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履职不力、整改不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对阻扰整治、暴力抗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此令。

湘潭市总河长:刘志仁 胡贺波

2023年6月26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刘志仁 胡贺波

编辑:楚湟-湘潭站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