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
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织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相应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各地上报、水利部公布的全国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采砂规划编制,对于实行禁采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也应在相应河流(段)采砂规划中予以明确。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基本实现采砂规划全覆盖。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批准权限已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在河道采砂规划没有编制完成或批准前,确因防汛抢险、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急需应急用砂的,在确保河道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编制河道采砂临时应急方案,方案要务求实效,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可采区范围、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堆砂场设置、河道修复及现场监管等内容,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河道采砂临时应急方案规定的开采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三、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推动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开采
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许可河道采砂,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理有序开采。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推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四联单)等制度,强化砂石开采、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过程监管,探索政府主导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
将河道采砂与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加大河道疏浚力度,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河砂开采、堆放、处置等方案,相关部门要强化现场监管,确保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各地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坚持疏堵结合,要坚决杜绝“一禁了之”,也要防止“一放就乱”。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从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入手,立即进行部署,组织快编快审。要建立工作台账,抓好责任落实,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要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全面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注重发挥好各级河长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推动河道砂石合理开发利用,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同时,有效缓解建筑市场砂石供需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网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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