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1日讯(通讯员 潘文秀 刘孝俊 记者 陈诗芹 肖 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河湖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日前,湖南省河长办印发《湖南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社会监督举报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11项举报内容和3种举报方式,进一步规范全省河(湖)长制监督举报事项管理工作。
《制度》指出,举报内容包括:围垦湖泊、河道,侵占水域、滩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违规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违规采砂;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违规建设和设障;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电鱼毒鱼炸鱼、破坏航道等;河湖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及水库、水电站等拦河建筑物存在垃圾围坝现象,船舶向水体排放垃圾、残油、废油、碱液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的活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擅自在河道、湖泊围网养殖;河(湖)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破损、更新不及时,公示电话无人接听等11种情形。
《制度》明确,市民群众可通过河(湖)长制监督电话、网络、信访等方式等3种方式举报。其中,省级河湖问题可通过省级河(湖)长制监督电话“96322”、省河长办电子信箱(slthzb@126.com)进行举报,而市、县涉河湖问题,则可拨打相应河长公示牌公示相应监督电话举报。新湖南客户端河长制频道“随手拍”栏目和红网问政湖南“@河长”栏目受理全省河湖问题举报。
《制度》规定,接到群众举报后,各级河长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举报处理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乡级河长办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向本级河长办书面反馈,或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对于承办单位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处理结果的,河长办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应发函督办。对已办结的举报件,各级河长办应视情况抽查、回访。
《制度》要求,各级河长办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好举报材料和记录,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 潘文秀 刘孝俊 陈诗芹 肖 斌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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