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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益阳市违法利用、占用河道岸线典型案例

来源:省水利厅 编辑:王惺 2025-03-26 1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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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省河长办电话交办网络舆情举报线索,2023年2月21日经益阳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现场核实,当事人安化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渠江安化县渠江镇城华村河段(安化县与溆浦县交界处)建设的渠江2号砂场,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渠江2号砂场是以2019~2022年安化县河道采砂规划配套砂场的名义建设,但该砂场的位置、界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具有合法性;且2019~2022年安化县河道采砂规划期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故2023年2月21日案发时,该砂场已不具备补办审批手续的条件。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安化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1.限期自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渠江2号砂场所属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渠江2号砂场所属设施设备已由安化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全部清除,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本案实行一案双查,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同步启动,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0319万元,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折合金额19万元)已于2023年12月底全部到位。

【法律分析】

1.定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从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该砂场建设单位安化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其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均已上缴国库,没有违法所得;且具有自行拆除砂场设施设备,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化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擅自建设涉河湖项目的事件禁而未绝。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和警示效果,我市相关建设单位(特别是县市区下属国有企业)纷纷认识到涉及河湖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报请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有效加强了河湖保护、确保了防洪安全、严守了生态红线。

来源:省水利厅

编辑:王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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