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水利部 编辑:刘娜 2021-03-11 09:15:04
时刻新闻
—分享—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合作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

2021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不断深化合作,增强部门合力,共同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

(一)组织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采砂管理责任,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结合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进行暗访巡查,严防非法采砂反弹。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对查处非法采砂、非法运砂时发现的涉砂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强化源头治理,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及时移送涉黑涉恶线索。

(三)督促各地结合长江“十年禁渔”,开展联合巡逻执法,加大巡航执法频度,建立完善水利、公安、航道、海事、渔政等联合巡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切实提升打击整治合力。

二、强化涉砂船舶监管,推动非法采砂源头治理

(四)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非法采砂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沿江各地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长江干流及所有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进行全面排查,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明确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的处置规定,督促各地提出分类处置办法、整治目标和时限,大力推动“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拆解。督促指导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严把船舶建造、改造图纸的技术审查关,督促沿江各地组织力量摸排并依法处置涉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舶的企业(点),严禁伪装、隐藏采砂设备。

(五)督促指导沿江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及安全管理,协调建立涉案采运砂船舶停靠点。

(六)强化采运砂船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积极推广开展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采运砂船舶动态监控。建立完善涉砂船舶台账和从业人员动态数据库。

三、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七)深入贯彻执行《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指导沿江各省(直辖市)尽快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八)加强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协调配合,对地方在执行疏浚砂综合利用中产生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九)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来源:水利部

编辑:刘娜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水利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