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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饮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袁千惠 2017-12-01 0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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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慧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水利厅副厅长罗毅君,对条例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龙朝阳主持。

  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有利于全面提高群众饮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规范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有利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水源短缺、水质恶化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全面提高广大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刘慧雄说。

  我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89亿立方米,居全国第六。尽管水资源相对丰沛,但分布不均匀,地区差异较大,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区域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5年就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赴外省学习考察立法经验。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在水量保障、水质保护、保护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了湖南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罗毅君说,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畜禽养殖、水上餐饮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如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此外,条例还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关禁止行为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为加强保护力度,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鱼、使用农药等行为,但这将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对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曾东楼对此解答说,对生态环境保护而言,保护意味着限制和约束。比如,要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在保护区范围内就要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药、化工项目、网箱养鱼、使用农药等行为,势必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作为弥补,就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这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特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主体责任在政府,同时还引入了市场化运作机制,即江河流域上、下游,以及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方和用水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饮用水水质状况协商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二是坚持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原则。生态补偿的对象是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贡献的地区;而相应的,江河流域的下游地区,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用水方作为受益方应当给供水方进行补偿。三是联系了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抓住了补偿资金这一关键因素,对资金来源作出规定,并明确省环保厅可以对生态补偿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完善机制预防和制止个人违法行为

  当前,对企业、养殖场、工程项目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情况容易发现且易查明责任人,但对于群众钓鱼、乱倒垃圾等个人违法行为则难以查明责任人。对此,条例从4个方面进行预防和制止。

  罗毅君说,一是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同时,针对个人违法行为不易发现且较为零星的情况,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

  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执法权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比如条例规定,对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一级保护区禁止的垂钓行为,由于条例的上位法《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条例中并未复述,而是在有关条款中做了相应的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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