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10月30日发出第1号总河长令

来源:红网 作者:刘娜 编辑:袁千惠 2017-10-31 11:46:35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10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娜 吴公然)今日,记者从湖南省河长办获悉, 10月30日省河长办正式印发了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许达哲签署的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全省各地立即全面开展河长巡河行动。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对于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意义重大。

  落实河长制工作关键在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为加快推进全省河长制工作,夯实河长履职责任,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要迅速行动起来,带领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巡河。原则上,省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

  省、市、县三级河长巡河,要履行好组织领导、协调督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巡河,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乡、村河长巡河,要及时协调处理巡查发现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各级河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归档备查,确保巡有记载,查有依据;市、县河长要认真分析巡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交办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乡、村河长对巡河上报问题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各级河长办负责本级及下一级河长巡河督察,定期通报河长巡河情况,跟踪督促巡河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市州河长办要加强辖区内信息通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河长巡河情况报省河长办。

  省级主流媒体要加强河长巡河的宣传报道,定期发布河长巡河信息,对河长巡河和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水利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