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2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娜 通讯员 李永刚)2016年2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对全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办法》的制定发布,标志着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迈入新的阶段。近日,记者就《办法》出台的依据、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采访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有关负责人,进行权威解读。
问:到底什么是水功能区?
答: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问:《办法》颁布后备受关注,请介绍下《办法》颁布的依据和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从2000年发布《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开始,历时近4年编制完成第一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随后水利部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至此走上正轨。
2010年,国家标准《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正式颁布实施。同年,水利部组织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再次复核,提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并在2011年由国务院正式批复。
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被上升成为国家战略,而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被明确提出,要求“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湖南省在2005年第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批复《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2013年,我省对原水功能区划着手修编,历时2年,并在2014年底获省人民政府批复。在此基础上,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今年2月正式对外发布。
问:《办法》中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我省现行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进行划分,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二级水功能区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4年批复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全省共划定水功能区334个,区划河段总长8233.3km,洞庭湖水域面积2597km²,其中一级水功能区240个,含保护区24个、保留区106个、缓冲区18个、开发利用区92个。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92个开发利用区共划分出二级区186个,区划河长1922.0km,其中饮用水源区88个、工业用水区77个、景观娱乐用水区8个、过渡区13个。
问:《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5章39条,从水功能区的管理权限、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管理和监测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了各类型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限制范围。
一、管理上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下级区划服从上级区划,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法》规定,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的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管理上更加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办法》规定,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应当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水功能区内涉水活动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如保护区应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缓冲区应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保留区应严格限制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开发利用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办法》还明确,饮用水源区已经是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区按照规划要求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并严格控制其他功能的取水。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加强排污口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实施考核。《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和排污控制方案。
五、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和入河排污量监测,加强水功能区巡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功能区巡查,对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